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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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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8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洪珍娜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洪珍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及110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不遵循民法第1151條及第293條第1項規定,甚至自創及添加法律所無之「善意」承租人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及110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不遵循民法第1151條及第293條第1項規定,甚至自創及添加法律所無之「善意」承租人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租賃房屋暨其再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及110年度再易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不遵循民法第1151條及第293條第1項規定,甚至自創及添加法律所無之「善意」承租人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身為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本有收取租金利益之權利,確定終局裁判允許承租人不必給付租金給聲請人,違反民法第1151條及第293條第1項規定,使聲請人財產權受侵害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洪珍娜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