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72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與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不應包括「怠職」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並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增訂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之規定,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與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不應包括「怠職」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並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增訂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與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不應包括「怠職」或「重大過失」之情形,並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增訂自訴人應委任律師代理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號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非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莊○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