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545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01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7次會議
- 聲請人
- 魯正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司法院釋字第三五一號解釋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原係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發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經內政部以其不合該規定資格而予核駁﹐旋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仍判決駁回﹐因而為本件之聲請。核其情形﹐並非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之疑義﹐即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7次會議
聲請人
魯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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