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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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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18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謝俊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謝俊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傷害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規定論罪科刑,有違反憲法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傷害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規定論罪科刑,有違反憲法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論罪科刑,有違反憲法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與本案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告訴人毆打聲請人成傷,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232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惟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中之論點錯誤並相互矛盾,且檢察官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其他證據。2、確定終局判決認為,聲請人辱罵本案告訴人等之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惟聲請人並無辱罵告訴人等之行為;確定終局判決另認為,聲請人對本案告訴人之毆打行為成立普通傷害罪,與事實不符;又確定終局判決認為,本案告訴人年逾七旬不可能主動出手攻擊聲請人,實屬年齡歧視等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三)經查系爭不起訴處分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次查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謝俊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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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