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8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 迴避
- 林俊益大法官
- 聲請人
- 連國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要點),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參與前次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復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即可能存有高度的偏見風險,應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系爭要點卻允許原主辦股法官,循一般分案程序,繼續承辦該案,已嚴重侵害公平法院原則,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系爭解釋未論及此,即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及其下級審即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七)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並無系爭規定、系爭解釋及系爭要點所指之情事,難謂確定終局判決業已適用或實質援用系爭規定、系爭解釋及系爭要點,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綜上所述,本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迴避
林俊益大法官
聲請人
連國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