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98號
- 公布日期
- 68 年 11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3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武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解釋有關納稅義務等之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解釋有關納稅義務等之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前訴孫麟君拆屋還地案,台灣高等法院成立之和解(六十年上字第二一七九號)其租金不足繳納稅捐,不足之額是何人應負之義務。又投資須要有收益,以維持生活等,土地需要管理及申報地價納稅等費用,該費用應由該土地之收益開支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投資收益不足繳納,如何有餘資來充生活費用,收入不足以支付稅捐,如何可以保障財產,可否請政府對該案土地少課稅捐,以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又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他人,為上開和解之推事,依法可否負圖利他人之刑事責任,及受害人得否依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要求更正該不公平之和解。法院是否不經裁判可以結案等情,請予解釋。核與首開得聲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33次會議
聲請人
王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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