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9344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蘇○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蘇○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侵占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侵占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侵占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七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自訴其胞兄侵占遺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提起自訴時已逾法定六個月之告訴期間為由,判決不受理在案。聲請人乃以「無從知悉」其胞兄何時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告訴期間無從起算為上訴理由,提起上訴,竟遭臺灣高等法院以該上訴理由仍執陳詞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非屬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系爭規定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因此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云云,顯憑一己之見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非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

聲請人

蘇○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