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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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8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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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對聲請人之處置,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違誤援用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對聲請人之處置,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均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及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違誤援用系爭解釋,逕行駁回聲請人依法提起之行政訴訟,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並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對聲請人聲請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迴避所為之處置,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仍僅屬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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