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6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經增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及判決違背法令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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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誣告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及判決違背法令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五七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及當然違背法令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七○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該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亦僅稱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宣告不再援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違憲之疑義。另確定終局判決就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未為調查,不足證明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針對單一犯罪行為,科以數罪併罰之刑,亦有判決違背法令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經增泰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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