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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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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074號

解釋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蕭○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蕭○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占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要件即予羈押,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占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要件即予羈押,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要件即予羈押,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受羈押,僅受具保之處分,就其所受具保之處分,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窮盡救濟途徑,且其聲請並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提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7次會議

聲請人

蕭○堅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