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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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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111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契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93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所適用之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6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1172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契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93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所適用之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6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1172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契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93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所適用之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61年2月4日台財稅第31172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93年11月30日與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鵬管處)簽訂BOT開發經營契約,並於95年12月29日簽訂地上權契約,鵬管處交付土地及地上原存有之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確定終局判決竟認依系爭規定及系爭令,系爭建物稅籍登載納稅義務人名義由鵬管處變更為聲請人,顯屬產權移轉,足認聲請人雖僅支付權利金及土地租金,惟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自應課徵契稅。然:1、系爭規定條文中綴以「等」字,由稅務主管機關以命令釋示,使未經列舉之事項包含於「等」字之內,使除開徵土地徵值稅之土地以外,其他任何不動產移轉均應課徵契稅,無限擴張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徵範圍,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明確性原則;2、依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之納稅方式及稅率已有嚴格之區分以認定,系爭令非但無從區別「無價款接收之不動產移轉」,究否屬於契稅條例所列舉規範之範圍,使人民無法得知須以何種不動產移轉原因申報契稅,更無區分私人間不動產移轉及政府機關與私法人依BOT契約移轉不動產之迥異,而逕認「無價款接收之不動產移轉」視同贈與,依贈與契稅之稅率課稅,逾越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範目的,恣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5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