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69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錫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一0二年度懲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訟權、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顯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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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法失職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一0二年度懲字第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訟權、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顯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一0二年度懲字第二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訴訟權、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原則,顯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未區分投資金額多寡及投資公司之規模大小,一律以投資金額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為斷,對於公務員投資之限制,不合比例,且已形成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一前段「經營商業」與但書規定「投資」定義不清,顯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二使違反系爭規定一者,不待懲戒程序即先予撤職,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云云。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則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劉錫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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