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7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家毓(原名張家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二年除斥期間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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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二年除斥期間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二年除斥期間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適用法令之當否,並未客觀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張家毓(原名張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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