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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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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96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聲請人 吳0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吳0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再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再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一0一年度再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適用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認定「時效消滅後之債務承認」應以契約為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又確定終局判決一認聲請人先位聲明有理由,他造上訴,聲請人未上訴,則備位聲明已先行確定,亦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程序處分權意旨不符等語。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係認下級審判決聲請人備位聲明之一部分為有理由,駁回聲請人先位聲明及其餘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聲請人未就駁回部分上訴,而告確定,並無聲請人所述備位聲明先於先位聲明確定情形,且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吳0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