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8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堂、李○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價金事件,認1.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2.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四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決意旨、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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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價金事件,認1.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2.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四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決意旨、訴訟程序之進行;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價金事件,認1.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同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2.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八四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二號判決意旨、訴訟程序之進行;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系爭判例部分,查聲請人係爭執其所有之土地為他人無權占有,損害賠償額之計算不應適用系爭判例,僅屬指摘法院之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就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具體陳明。其餘聲請解釋部分,按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與訴訟程序,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3次會議
聲請人
李○堂、李○寬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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