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5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志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九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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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九五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高分檢治謙一○四上聲議一一一一字第一○四○○○○五七二號書函及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高分檢治騰一○四上聲議二一五一字第一○四○○○○九七六號書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聲判字第九五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高分檢治謙一○四上聲議一一一一字第一○四○○○○五七二號書函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高分檢治騰一○四上聲議二一五一字第一○四○○○○九七六號書函(下併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以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須委任律師始得為之,剝奪經濟上弱勢者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系爭函認偽證罪所侵害者係國家法益,聲請人非偽證罪之直接被害人,其所為申告係屬告發性質而非告訴,對檢察署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違反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云云。查系爭函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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