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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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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139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聲請人 劉泓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3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三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三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三一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之二(聲請人誤植為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中央健康保險局所轄各分局具有當事人能力,如有爭議,可於就近之行政法院爭訟,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內部業務組後,事實上業務仍獨立,不可因改名就抹煞原本獨立之事實,確定終局裁定認全國健保費用爭議事件,均須至機關所在地之臺北市爭訟,致聲請人須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訴訟,系爭規定不應適用於全國性健保費用案件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

聲請人

劉泓志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1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