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99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永○社會福利基金會(代表人李○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得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及第一六二七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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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得稅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及第一六二七號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所得稅再審事件,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將聲請人敗訴之該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號判決,交由郵務人員,於九十四年長達八日之年假休息日之首日,送達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大廈一樓,由非其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的該大廈管理委員會櫃臺人員收受,該送達應非合法,該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號裁定竟認為合法,而以聲請人之上訴逾越法定期間,駁 回上訴,嗣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及第一六二七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下稱系爭法律),均認同上開裁定之認事用法,致生損害於聲請人上訴期間之計算,因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法律,係將法院得以補充送達方式及得於休息日為送達之例外規定, 誤解為原則規定,其解釋系爭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聲請意旨,顯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所表示法律見解之當否而為爭執,並非指摘系爭法律有何違憲之處,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解釋之客體,故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永○社會福利基金會(代表人李○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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