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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24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吳偉銘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22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1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院字第2269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及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提間接證據置若罔聞,反而援引系爭解釋及系爭判例,逕將舉證責任倒置,並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適用,未慮及聲請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極事實之證明困難,顯係對於不同事物未予合理之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吳偉銘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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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4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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