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關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關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關稅法第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對於租稅主體及租稅客體等課稅要件欠缺明確性,違反憲法第十九條所揭租稅法律原則。2、系爭規定課相關業者以補繳進口稅費之義務,悖於憲法第十九條之實質課稅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3、系爭規定不當限制及侵害人民財產權,其手段與欲達成之行政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4、系爭規定未區分受規範之業者有無故意或過失情形,一律課予相同之進口稅費補繳義務,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等情。核聲請意旨所陳,雖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但就系爭規定有何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柏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