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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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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168號

解釋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聲請人 陳○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合聲請要件議決不予受理(第一二一七次、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三六次、第一二四四次、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五九次、第一二七二次、第一二七八次、第一二八五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關於超速認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是否適當,而未具體指摘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