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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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4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祿堙、廖麗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再審事件,聲請人廖祿堙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第五0四號判決、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九號、第三八一號、第六三四號判決、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五號裁定,及聲請人廖麗美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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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再審事件,聲請人廖祿堙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第五0四號判決、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九號、第三八一號、第六三四號判決、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五號裁定,及聲請人廖麗美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0號、第二四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四四六號判決、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六一八號、第一六二一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綜合所得稅及再審事件,聲請人廖祿堙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第五0四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二八九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第三八一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五)、第六三四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六)、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五五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聲請人廖麗美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七)、第二四七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八)、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四四六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九)、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六一八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第一六二一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廖祿堙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一四八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十),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次查廖祿堙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五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在案;另查廖祿堙曾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六亦以無理由予以駁回。至關於聲請人廖麗美亦曾就系爭判決七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九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在案;又廖麗美前曾就系爭判決八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四、五、六、八、九、十及以再審不合法駁回之系爭裁定一、三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認應以受益人受領時始該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他人允受」之要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九條租稅法律原則;2、系爭決議認「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僅形式上具備信託贈與契約之外觀,實質上仍為一般贈與,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第二十二條契約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查系爭判決十並未援用系爭決議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聲請人所陳有關其他確定終局裁判部分,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決議究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廖祿堙、廖麗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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