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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82號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楊福生

案由

為懲治盜匪條例撤銷假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0八號及一00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七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撤銷假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0八號及一00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七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因另案觸犯洗錢防制法受有罪判決,於判決尚未確定前,由檢察官及典獄長依系爭規定一未「保持善良品行」(第一款)、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第二款)及系爭規定二「情節重大」等規定撤銷假釋,從而認為:1、系爭規定一之用語不明確與道德化,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二相較於刑法就撤銷假釋規定以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判決確定,顯失寬泛,有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3、就其假釋被撤銷,依刑事訴訟法聲明異議,但僅屬事後救濟、無法停止執行、法院又以書面審理,難以發揮救濟功能,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訴訟權。4、其假釋被撤銷執行殘刑時,原刑罰所依據之懲治盜匪條例業經公布廢止而失效,是撤銷假釋已創設法律所無之刑罰,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而違憲。 核其所陳:1、就系爭規定一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他案犯罪符合系爭規定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未就系爭規定一何以受規範者無法預見有所敘明。2、就系爭規定二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部分,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違憲之疑義。3、就向法院聲明異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訴訟權部分,則屬爭執法院之訴訟程序進行等是否得當,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違憲疑義。4、就撤銷假釋而執行殘刑部分,則屬爭執檢察官指揮執行及法院駁回聲明異議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楊福生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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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51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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