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94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桂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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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承審法官之審判有失公允、偏頗失格,致確定終局判決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規定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魏桂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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