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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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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32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0九0號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七0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0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0九0號刑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七0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0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0九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七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七0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八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八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三以抗告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抗告不合法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抗告無理由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三八號刑事裁定、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並未經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其所陳,關於解釋憲法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定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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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3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