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延長保護令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護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965號通常保護令,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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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延長保護令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護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965號通常保護令,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延長保護令等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護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護字第965號通常保護令,所適用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護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護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前妻以系爭規定依法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核發勾選項目,及衛生福利部以系爭規定列入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核發成立要件,其適法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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