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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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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65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聲請人 田芳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田芳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及其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五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及其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五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前半部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且認行政訴訟法第七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有關聲請人聲請黃大法官璽君迴避部分,依據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五七三次全體審查會議決議,關於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者,不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就該案件之審理無庸迴避,本件黃大法官璽君固曾參與原因案件之審理,其仍無庸迴避本件聲請解釋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因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及其再審之訴,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八號、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四五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前半部(下稱系爭決議)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且認行政訴訟法第七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就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使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受判決敗訴者,無法再行確認行政處分違法。2、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範不明,致法院適用產生錯誤,駁回聲請人之賠償之訴。3、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使訴之追加需經被告同意,實質限制人民權利。4、確定終局判決未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詳予敘明即駁回聲請人之訴,顯然牴觸憲法。5、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未將「法院應行使而未行使闡明義務」納入,欠缺對人民提供適當之程序保護。6、系爭決議混淆既判力之概念,形同限制人民之訴訟權。7、司法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對權利保護必要之解釋,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等,牴觸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應將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之升等審議納入,且保障申請升等審議者之其他權利,該號解釋應予補充云云。核其所陳,關於聲請意旨1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中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關於聲請意旨2至7部分,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主張系爭規定、系爭決議及本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應如何解釋且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乃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綜上所述,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決議及本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至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田芳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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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1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