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2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1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 聲請人
- 湯○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四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一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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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誣告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四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一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判字第四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一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六號刑事判決,所依據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判決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遭告訴誣告案件,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原告訴人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原告訴人仍聲請交付審判,經系爭裁定交付審判後,而被有罪判決確定,聲請人乃主張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有關交付審判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及審檢分立原則云云。惟查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且系爭規定並未為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亦不得以之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湯○泓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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