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12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正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證物影本,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與卷內筆錄以外卷宗證物影本,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下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所有卷宗及證物影本,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資訊近用請求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等語。
(四)查聲請人於原因案件中,為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而聲請付與前案卷內筆錄影本部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係類推適用系爭規定,准許付與。次查關於系爭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部分,業經107年3月9日本院釋字第762號解釋,認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而系爭規定業依本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於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並於修正公布後6個月施行在案,已無再予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劉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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