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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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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統二字第2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聲請人 王仁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王仁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與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經商字第10800039880號函,就適用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與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經商字第10800039880號函,就適用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87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經商字第10800039880號函(下稱系爭函),就適用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30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清算人職務,僅是進行清算業務辦理權限與董事相同,聲請人因誣陷遭罪,經新北市政府發函不得擔任公司董事職務,確定終局裁定卻因此依系爭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696號強制執行事件函詢,新北市政府108年8月19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55496號回函,所依據之系爭函所為清算人有無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發生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王仁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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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