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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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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08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聲請人 林樹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樹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工會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九七一號及第一七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裁字第九三四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工會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九七一號及第一七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裁字第九三四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工會法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九七一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第一七六九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裁字第九三四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判例並未經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系爭判例;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二於其理由中雖未明確指出具體適用何項法令,然由其所持法律見解,可判斷該項裁定係以系爭判例為判決基礎之一部分,顯見確定終局裁定二實質上已經援用系爭判例。該判例既經聲請人認有違憲疑義,自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合先敘明(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七五號及第六九八號解釋參照)。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上訴狀內所詳述足以影響裁判基礎之主張及陳述,法院均未予以記載且未依法指出有何不可取處,僅依系爭判例而籠統以「難認已為具體指摘」為由予以駁回,顯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而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樹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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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