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9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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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十五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一、系爭規定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方式,就「非供正當使用」且「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列入管制刀械查禁範圍,並對違反者施予處罰,其授權範圍有欠具體明確,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二、系爭規定二將未經許可攜帶刀械列為犯罪行為,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權,其所採管制手段無助於預防犯罪目的之達成,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等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謝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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