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6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七號刑事裁定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興字第一○一○○一三九九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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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七號刑事裁定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興字第一○一○○一三九九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五七號刑事裁定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台興字第一○一○○一三九九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嗣在監服刑表現良好,獲得假釋,惟於假釋中再犯他罪,致遭撤銷假釋,並須執行殘餘刑期。然懲治盜匪條例既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或諭知免訴判決,故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及確定終局裁定未依據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停止執行聲請人之殘刑,顯已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查上開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以其個人見解爭執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趙○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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