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1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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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以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以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不分犯罪之態樣,一律以併科罰金為法律效果,限制法院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比例原則之疑義;系爭規定二限制刑事訴訟敗訴之當事人僅有十天上訴期間,未如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或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給予當事人二十天上訴期間,顯有違比例原則等語。就系爭規定一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仍執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系爭判決聲請解釋;就系爭規定二部分,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個人見解指摘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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