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392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張金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及第98條第3項規定,涉有違反憲法第23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前段及第98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律既未明定,亦未授權法官得判定:「行政處分關於救濟期間之規定『不適用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不變期間規範」,足證確定終局裁定不適用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業已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0次會議
聲請人
劉張金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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