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返還溢價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31號、第83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溢價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31號、第83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二、三),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35號、103年度訴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分別經系爭判決一、二、三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二、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廠商有為促成採購契約簽訂而支付不正利益情形時,機關得將廠商為促成採購契約簽訂所支付之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惟此規定之適用應限於契約價格高於合理市價之情形,始符合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