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4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勝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擄人勒贖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69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8號及同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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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擄人勒贖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69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8號及同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擄人勒贖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及10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78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更字第11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聲請人再就該異議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後,復提起再抗告,而經系爭裁定三以再抗告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按系爭裁定二依法已不得再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15條第2項規定參照),是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明異議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針對此類案件不得再抗告,是否有違反訴訟權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至擄人勒贖罪等罪案件聲明異議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四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法院裁判肯認檢察署之執行而剝奪聲請人依法減刑之權利,顯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171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勝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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