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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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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558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吳0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吳0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廢止及修正公布名稱之程序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廢止及修正公布名稱之程序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及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廢止及修正公布程序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並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第一三一二、一三一五、一三二二、一三二五、一三二八、一三三八、一三四五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泛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肅清煙毒條例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公布而應予廢止,卻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予以廢止(惟查肅清煙毒條例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非就同一事項另定新法律),渠應無罪釋放等語,並未具體指明肅清煙毒條例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又本件聲請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吳0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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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7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