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94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幼稚教育法事件,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之該市公立幼稚園教師納編案決議,「以現職教師為納編對象」,違反幼稚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及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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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幼稚教育法事件,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之該市公立幼稚園教師納編案決議,「以現職教師為納編對象」,違反幼稚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及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七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是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因幼稚教育法事件,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之該市公立幼稚園教師納編案決議,「以現職教師為納編對象」,違反幼稚教育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及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一七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七年八月十○○○市○○○○○○○○○號書函,否准其請求恢復納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申請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以,前述書函僅生重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市○○○○○○○○○號書函之內容並無違法或不當,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而已,尚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訴。是高雄市公立幼稚園教師納編案決議並非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自非得以 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聲請人指摘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違憲部分,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3次會議
聲請人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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