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37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4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
- 聲請人
- 馮○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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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裁定駁回上訴,是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應屬協力義務之違反,但法律效果卻連結至漏稅罰,且無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設計,又無最高額之限制,使行為罰及漏稅罰混為一談,應屬違憲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6次會議
聲請人
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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