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668號
- 公布日期
- 71 年 06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9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念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之情形而依同法第三三四條為不受理之判決以及高等院俱引用行憲前之最高法院判例請求解釋憲法第十六條及二十二條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並無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之情形而依同法第三三四條為不受理之判決以及高等院俱引用行憲前之最高法院判例請求解釋憲法第十六條及二十二條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係對於台灣台北地院七十年度自字第一二○三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三○三條規定之情形而依同法第三三四條為不受理之判決以及高地院俱引行憲前之最高法院廿九年上字第八九號判例而謂「法人除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外尚難認為『有』犯罪能力即不得為刑事被告」等情發生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疑義請求解釋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廿二條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96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念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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