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85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七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七)台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六號函第二項第五點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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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七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七)台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六號函第二項第五點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與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七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七)台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六號函第二項第五點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告(以下稱系爭公告),有牴觸憲法第七條與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公告將公部門之約聘僱人員排除於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係對於該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窒礙難行」要件之涵攝錯誤,系爭公告應受較嚴格審查密度檢驗;系爭公告與其他相關公告,違反勞基法第三條第四項:「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應宣告失效等語,核其所述,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公告與其他相關公告違反平等原則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公告,客觀上究係如何違反平等原則及侵害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吳○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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