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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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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29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聲請人 何牧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第七二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第七二五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六八四號、第七二五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八次、第一四三○次、第一四三三次、第一四三五次及第一四三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為空白概括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規定二關於學分採認抵免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且其以行政規則侵害學習自由,以達其封殺學士班學生取得多學籍之目的,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是系爭規定一、二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號解釋;2、確定終局判決以處分於相對人未為爭議時即告確定,不得再對重複處分爭訟為由而駁回聲請人之訴,牴觸系爭解釋之意旨,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3、系爭解釋應予補充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1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及就系爭規定二針對修讀學位及時間不同之學生為差別待遇,究有何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均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聲請意旨2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惟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意旨3聲請補充系爭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況系爭解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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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4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