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799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七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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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七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七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又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駁回其對上開判決聲請再審之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皆僅係爭執法院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律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黃○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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