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71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3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秋真、賴勝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三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並請統一解釋「室內」、「交屋」等名詞定義。查其所陳,關於前者,僅在指陳法院認定系爭合建契約內容有所違誤,係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後者,亦係法院認定事實之爭執,並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之情形。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5次會議
聲請人
陳秋真、賴勝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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