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私立學校法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及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精神,逾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私立學校法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及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一一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之精神,逾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法院引用司法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之意旨,而認當事人若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訴即屬系爭規定所謂之「不備其他要件」,從程序上以裁定駁回,剝奪案件接受法院實體審查之機會,與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況系爭規定若意在揭示權利保護原則,法條文字即應明確表示,否則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之結果將不一致;且確定終局裁定亦與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特別保障私立學校創辦人身分之精神不符云云。核其所陳,係在爭執其身分是否因私立學校法而受特別保障,從而是否具備權利保護之要件,及指摘法院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違反本院釋字第五四六號解釋意旨,均屬對於法院裁判當否之爭執。至系爭規定究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十六條有關訴訟權保障意旨有何牴觸之處,聲請意旨難謂已有具體客觀之指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周○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