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杜哲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及108年度台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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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及108年度台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108年度台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未賦予被告親自聲請卷證之權利,有違憲法訴訟權保障。2、系爭規定二未規定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得就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為補正,已造成訴訟防禦上之不利益。3、確定終局判決未明確教示不得上訴,且未告知人民相關法律規定,而確定終局裁定竟肯認其見解,俱有違憲疑義等語。
(三)核其所陳,就聲請意旨1及2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俱未適用系爭規定一或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意旨3部分,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或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杜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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