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四年裁字第四七一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九五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犯罪行為提出一份刑事自首兼告訴狀於台北地檢處,嗣後雖又提出三份訴狀,經最高法院認為觸犯侵占罪與誣告罪,但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茲最高法院於侵占罪判決確定處刑八個月後,對誣告罪原應諭知免訴,乃竟以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依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又處徒刑十月並適用數罪併罰之規定定執刑一年三個月,致使聲請人由一個意思發動所為之一個犯罪行為被違法重複處刑,因而導致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對聲請人為除名處分,使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所保障之生存、工作、財產、司法上受益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復經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四七一號裁定予以敗訴確定,此項裁定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錯誤,亦有牴觸憲法等情聲請解釋,查行政法院上開裁定,適用何項法律牴觸憲法未據聲請人陳明,執是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至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聲請人前以適用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錯誤聲請解釋,曾送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與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2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