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93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曲等 4 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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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已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七○次、第一二九四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三次及第一三一二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僅泛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所認台北市政府「『得』組設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等語,與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規範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條等之疑義;並指摘上開裁判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不合,應屬無效云云。核其所陳,指摘上開法院裁判不符建築法第一百零三條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有所爭執,尚不涉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之問題;指摘上述作業程序違憲部分,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加以指摘,是本件聲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聲請人
曾○曲等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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