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656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8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錦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五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分割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六三五號判決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一年期間應非強制規定為由,駁回聲請人所請,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乃屬法院認事用法問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6次會議
聲請人
張錦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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